蒙古国投资合作指南之二:蒙古国投资微观环境分析

贸易法规与政策


01

贸易主管部门


目前,蒙古国无专门的经贸主管部门,对外经贸合作现主要由外交部下属经济合作局负责,矿产、能源、农业等具体领域贸易由矿业和重工业部、能源部、食品农牧业和轻工业部等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


02

海关管理制度


蒙古国海关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海关法》和《海关税率关税法》。进口商品的海关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别优惠税率,一般税率是特别优惠税率的2倍。


03

关税利率


蒙古国大部分商品的一般进口关税税率为5%,对汽柴油和汽车等产品根据进口数量和使用年限等征收不同比例的特别关税。主要商品的税率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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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规

01

投资主管部门


蒙古国投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局(旧称外商投资局、国家发改委)。


02

投资行业规定


根据蒙古国《投资法》,蒙古国对外商提供国民待遇,除本国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生产和服务行业以外,都允许外商投资。蒙古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业是麻醉品、鸦片和枪支武器生产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禁止投资的行业。

为吸引外国投资,改善投资环境,蒙古国政府2016年设立国家发展局,旨在制定国家发展政策,编制与投资、大项目相关的研究,明确投资渠道。

根据蒙古国《投资法》,对投资提供的扶持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和非税收两部分。


03

外国投资种类


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进行以下种类的投资:

1)自有外汇、利润再投资(可以是投资所得的收入)

2)动产和不动产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

3)知识与工业产权。


04

外国投资方式


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按下列方式实施:

1)投资人单独或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成立企业;

2)投资人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3)通过并购、合并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

4)签署特许经营、产品分成、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合同和其他合同;

5)融资租赁和专营权形式的投资;

6)法律未禁止的其他形式。


05

外国投资方式审查


根据蒙古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金融、新闻通讯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持股比例达到33%或以上的,须报主管投资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家发展局) 进行审批。


企业税收


01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或虽未获得这样的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赋的企业单位,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

对纳税人的下列收入按以下比例课征所得税:版权、利息、分成收入,税率10%;权益提成收入,税率10%;销售不动产所获收入,税率为2%;竞猜、彩票、中奖收入,税率为40%;利息收入,税率10%;权利转让收入,税率10%。子公司配给母公司的利润、在蒙古国境内所得收入,税率20%。知识产权销售收入,税率5%。稳定证书持有者在其稳定证书有效期内按照稳定额度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税务报表,于下一年21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税务报表并进行年终结算。


02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或虽未获得这样的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收的在蒙古国居留的人、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所得税按依法确定的年收入的10%计缴。代扣人将规定征收税款的季度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年度税收报表于第二年的215日前,分别制作并上报税务机关。


03

增值税


在蒙古国境内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以及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完成劳务的公民、法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和完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进口或生产、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0%。纳税人在下个月10日前将当月所售商品、劳务、服务所应缴的增值税汇入国家财政统一账户,并将按固定格式制作的税务总结报告提交辖区税务机关。

有关蒙古国税制、所得税种类以及相关税率的中文版介绍,请查阅蒙古国工商贸易会北京代表处网站:www.mncci.cn/fagui/87.html


劳动就业法规


01

工作许可制度


根据蒙古国《输出劳动力和引进外国劳动力、专家法》规定,在蒙古国雇用外国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劳务许可。一般劳务许可的有效期为1年(实际操作中,无论何时申请,有效期都到本年度1231日终止), 如需要延期,需由雇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02

外籍劳务岗位费


企业单位雇用外国劳务必须按月缴纳岗位费,每月岗位费标准是蒙古国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2倍。从事矿产开发的企业,需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第43.2条的规定为外籍劳务缴纳岗位费。外交机构、领事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处雇用的外国员工、教育科技领域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以及根据政府间相关协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缴纳岗位费。缴纳、减免岗位费由蒙古国政府决定。


03

外企承包许可制度


按蒙古国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在蒙古国承包工程需在蒙古国注册公司并获得蒙古国建筑与城市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项目开工时,要到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办理《建设开工许可证》。国际招标的大型综合性工程需根据招标方要求执行。蒙古国不允许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


04

外企承包禁止领域


目前,蒙古国法律还未明文规定哪些领域禁止外国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但承包工程需经过政府建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许可。


05

招标方式


蒙古国承包工程项目实行招(议)标制度。国家投资(包括国际组织援助项目)的大型项目多通过国际公开招标进行,部分中小型项目多采用灵活的议标形式或自行协商签约方式进行。由于蒙古国相关法律不健全,招投标往往由发标单位单独决定,多数没有监督单位和公证单位参与。


06

解决商务纠纷的途径与法律


中资企业或个人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适用蒙古国法律和蒙古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蒙古国同其他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

此外,除法律及蒙古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以外,投资人与国家机关所签合同有关纠纷双方可协商由国内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同时,蒙古国工商会下设有蒙古国国际及国内仲裁委员会,可为企业提供第三方仲裁服务。


投资注册企业注意事项


0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按蒙古国法律注册成立、外国投资人占有股份25%或以上且每个外国投资人的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或等额图格里克的企业。在蒙古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公司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


0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蒙古国《投资法》规定,投资人需根据蒙古国公司法、国家注册登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新《投资法》出台后,简化了企业登记注册程序,企业可在蒙古国国家登记注册局办理“一站式”企业注册相关手续。


03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内容


申请注册设立外国投资企业,需提供以下内容:

1)投资者的名称、地址、公民国籍;

2)投资种类、规模;

3)企业的形式;

4)投资的基本形式;

5)投资的基本行业,从事的生产、服务;

6)投资、实施的阶段及期限。


04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册材料


1)法人的核准名称;

(2)申请书(表格下载网站:http://burtgel.gov.mn/service/indenewlist/download);

(3)法人成立的决定、章程;

(4)授权书;

(5)工本费支付票据;

(6)入股资金证明;

(7)法人地址证明;

(8)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金融、新闻通讯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持股比例达到33%或以上的,须提交“国家发展局”出具的批准书;2人或2人以上投资者共同设立企业,须提交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外资企业投资人如果是外国人,须提交护照或其替代证件,如果是法人,须提交外国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以资金、现金、动产、知识产权的形式投资,须提交从国外转移资金的银行证明、账单复印件、报关单、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外国国有资产法人自国家发展局获得批准书之后,在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登记注册总局注册外资企业法人。相关批准文件申请网址:http://nda.gov.mn/1050.html。将相关文件全部提交至知识产权局、国家登记注册总局下设法人登记局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登记注册证书。

公司通过审查后,应刻制公司公章并领取企业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前3个星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一般情况下,新注册公司一年度进行一次延期,已经营5年以上公司可一次延期2年。

公司注册完成后,应聘请蒙古国当地财务会计人员或了解蒙古国相关税务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中方财会人员,每个月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月度报表(月度报表需于每月10日前提交,季度和年度报表需在下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提交);在蒙古国登记注册外资公司应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交付法人代表和所聘请蒙古国员工和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册后,公司法人代表可向蒙古国移民局申请多次往返签证,同时申请长期居住卡;签证和居住卡有效期同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法人代表也可以凭借中国车辆驾驶执照在蒙古国交警总署换取当地的驾驶执照,驾照有效期和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01

获取信息


国家出资的大型项目往往通过报纸、电视等渠道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私营公司企业的部分项目发布公开招标信息,部分项目直接通过关系网寻找合作伙伴。


02

招标投标


国家和各省市政府部门出资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招标;公司、企业、个人项目既可通过公开招标进行,也可通过各种关系网络介绍方式进行,小型、非政府项目往往通过后一种方式进行。


03

政府采购


201512月,蒙古国政府公布了《使用国家或地方资金采购商品、工作或服务法》,就政府采购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政府采购商品或服务,先通过指定网站发布招标信息,符合资质和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投标。政府采购网:www.tender.gov.mn/mn/index/



04

许可程序


在蒙古国承包工程的主管部门是建筑和城市建设部,承包工程都需要该部门批准,并获得《建筑工程许可证》。获得相关批准后,还要接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承包工程的审查和项目监督,项目开工时要办理《建设开工许可证》。


05

工作准证办理主管部门


蒙古国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部门是蒙古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06

申请程序


工作许可由在蒙古国的雇主向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蒙古国对外关系部发放邀请函并办理劳务签证,然后到蒙古国劳动局、移民局办理工作许可证并缴纳相应费用。



07

所需资料


在蒙古国申请工作准证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外籍劳务需求说明,承担的工作范围、期限、劳动特点、住所、专业技术、经验、能力说明件;

(2)经公证的企业登记证或外国投资企业登记证副本;

3)与外国法人签订的引进劳务合同;

(4)外国劳务护照复印件;

(5)外国劳务技术证明副本;

(6)劳务审批部门的确认函。



境外投资相关注意事项


01

境外投资注意问题


2013年10月生效的蒙古国新《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义务、权益和稳定投资环境等内容均做出说明。

根据蒙古国投资合作环境的特殊性,中国投资者在蒙古国投资合作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充分考虑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蒙古国法律修订频繁,中国企业到蒙古国投资,首先应该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就蒙古国的整体投资环境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研和评估,切忌盲目从众。同时,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的情况,及时调整决策和部署。在当地聘请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所有与法律相关的事宜。

(2)注册公司要慎重。在蒙古国注册公司手续相对简单,但退出机制繁琐。在蒙古国注册公司前,一定要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慎重决策后再启动公司的注册手续;在注册公司时,应带蒙语翻译亲自到国家登记总局办理,对申报材料做到心中有数,事后核实,不要找熟人或中介公司办理,以免引发争议或纠纷。

3)做好企业经营成本核算。从表面上看,蒙古国商品消费价格较高,有限的几个税种税率均不高,投资项目大部分利润丰厚、前景看好。但由于蒙古国政府部门办事花费时间较长,办事成本较高等因素,导致企业实际的经营成本很高,成立企业前如不进行认真的成本核算会导致企业在经营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4)鉴于中蒙合资公司发生纠纷后很难解决,特提醒到蒙古国投资的中资企业或个人,与蒙方合作伙伴成立合资公司要特别慎重,注意防范风险。2016年,蒙古国开通了网上投资指南系统。该在线系统为投资者提供蒙古国经济及主要商业领域的相关资讯,提供法律和投资环境信息,发布投资机会及注册和许可指南,网站将提供准确和及时更新的信息。网址:www.theiguides.org/public-docs/guides/mongolia


02

对外承包工程


1)抓住市场机遇。近年来,蒙古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基础设施很难满足其经济发展需要。蒙古国政府一方面加大了国内财政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又利用各种外国和国际组织援助和贷款来改善基础设施状况中国企业应该抓住蒙古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努力开拓蒙古国工程承包市场。

(2)做好市场调研,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在开拓蒙古国市场时,应对蒙古国市场、法律、施工要求等做详细的调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找好进入市场的切入点,切勿盲目行事。
(3)注意各种风险。蒙古国社会治安状况欠佳,存在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公现象。赴蒙古国承包工程的中资企业,工程和劳务纠纷时有发生。因此,中资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工程和人员管理制度,派出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其遵守当地法律和风俗习惯,同时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并建立有效的危机应急处理机制,防止人员和财产损失。
(4)蒙古国冬季气候寒冷,一年内可施工期只有不足6个月时间,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供暖期。故商签承包工程、公路项目时要特别注意要求业主延长工期,以免因不能按期完工而蒙受损失。


03

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蒙古国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

建议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也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如在没有有效风险规避情况下发生了风险损失,也要根据损失情况尽快通过自身或相关手段追偿损失。通过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则由信用保险机构定损核赔、补偿风险损失,相关机构协助信用保险机构追偿。


法律相关问题


01

寻求法律保护


蒙古国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由普通法院逐级审理。企业还可以通过设在蒙古国工商会的仲裁庭解决经济纠纷。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普通法院裁决的法律效力。由于法律体系和语言的差异,中国企业应该聘请当地律师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可请律师出面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保护自身利益。


02

寻求当地政府帮助


蒙古国地方政府重视外国投资。中国企业在蒙古国投资合作过程中,要与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并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遇到的问题,寻求所在地政府更多的支持。遇有突发事件,除向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商处、公司总部报告以外,应及时报警并与蒙古国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寻求支持。


03

取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帮助


中国企业进入蒙古国市场,应提前做好调研,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商处愿提供必要咨询和协助;投资注册之后,按规定到使馆经商处报到备案;日常情况下,保持与经商处的联络。遇有重大问题和事件发生,应及时向使馆报告;在处理相关事宜时,要服从使馆的领导和协调。

中国公民在海外遇到紧急情况,可拨打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24小时热线:12308。

同时,也可向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领事部寻求领事保护与服务,请查询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网站领事服务栏:mn.china-embassy.org,领事保护24小时电话:00976-99-112578中国企业在蒙古国投资合作中,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商处能够提供的服务,请查询:mn.mofcom.gov.cn


04

建立并启动紧急预案


中国企业到蒙古国开展投资合作,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内部紧急情况预警机制,制定应对风险预案。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和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购置安全设备,给员工上保险等。遇有突发自然灾害或人为事件发生,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争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遇有火灾和人员受伤,应及时拨打当地火警和救护电话,并立即上报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和企业在国内的总部。


05

其他应对措施


中资企业或个人在蒙古国遇有语言不通、需要法律援助等紧急情况,可以向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领事部求助,领事部可推荐翻译及律师。


新冠肺炎情况


2020118日,蒙古国确诊首例本土新冠肺炎病例以来,疫情持续蔓延。因新冠肺炎疫情,蒙古国经济受到影响2020年,蒙古国经济下降5.3%,据蒙古国海关统计,2020年,蒙古国与世界146个国家和地区贸易总额为129亿美元,同比下降6.4%其中,出口总额76亿美元,主要是矿产品、畜产品,同比下降0.6%;进口总额53亿美元,主要是运输和工程机械、电子电气、成品油、粮食、日用品等,同比下降13.6%;贸易顺差23亿美元。此外,铜精矿、锌精矿、原油等矿产品出口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据蒙古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第一季度,对外贸易额为35亿美元,同比增长60.4%其中出口额达20亿美元,同比增长93.1%,进口额15亿美元,同比增长31.2%


此文节选自商务部编撰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蒙古国》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蒙古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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